21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福建省城鄉供水條例》《福建省水資源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條例】
《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從多個方面來破解食品安全監管難題,設置了多項條款來建立食品安全檢測的社會共治機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專設章節,將長期以來因衛生問題飽受詬病的“三小”,即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納入到法規中進行規范。同時,《條例》對時下備受關注的網絡訂餐也設置條款予以回應。
加強網購消費模式監管
《條例》規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包含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信息、食品來源與流向等基礎信息數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公眾服務平臺。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應當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業務的經營者、大型食品零售企業、大型以上餐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連鎖餐飲企業應當建立電子臺賬,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針對網購等備受關注的新型消費模式中存在的消費爭議和安全隱患,《條例》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除外;入網食品經營者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公示其營業執照。
《條例》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和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資格審查,建立入網食品經營者檔案,與其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違者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小餐飲單位實行登記管理
截至2015年6月,我省小型餐飲服務單位共有76911家,其中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13716家,無證經營率17.8%。“小餐飲單位為消費者提供了廉價、快捷、便利的服務,也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強行取締既不符合當前的餐飲服務行業的實際,又影響社會弱勢群體的生活與就業。”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人表示。
《條例》有鑒于上述情況,降低了小餐飲單位的準入門檻,對其實行登記管理,即小餐館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登記,登記證書應在經營場顯著位置懸掛,實施登記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同時,明確了小餐飲單位應當符合的條件:合理選址,距離污水池、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等污染源25米以上;具有與經營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面積;有相應的清洗、消毒、保潔、排水、防蠅、防塵、防鼠以及收集餐廚廢棄物的設施等。
《條例》還規定,小餐飲單位未取得登記證書的,由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食品攤販實行信息登記
《條例》對食品攤販也實行登記管理,并要求其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攤主身份證件、戶籍或者居住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
《條例》規定:縣級政府劃定臨時經營區域和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食品攤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實施登記不得收取費用;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時,應該佩戴信息登記公示卡,并按照信息登記公示卡所載明的登記范圍從事經營活動,違者最高可處500元罰款。
針對校園周邊的食品安全問題,《條例》明確:縣級政府應當劃定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周邊禁止食品攤販經營的范圍,制定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條例》對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管理也作出規定,對其實行核準制。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書的,所在地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實施核準不得收取費用。
設置條款加大處罰力度
《條例》設置了多個條款,來威懾不良商家的違法行為。
例如,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將回收食品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或者贈送,未按照要求對超過保質期、回收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進行處理,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食品等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又如,產生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的食品經營者,將廢棄食用油脂提供給未依法獲得許可的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可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到吊銷許可證。
【城鄉供水條例】
《福建省城鄉供水條例》破解老舊小區供水設施維護難題,明確規定新建城鎮住宅供水設施建設采取“雙軌制”。
供水設施建設采取“雙軌制”
《條例》根據實踐明確新建城鎮住宅的供水設施建設可以由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也可由建設單位或產權人自行建設。
針對住宅供水設施存在“建設者不使用,使用者不建設”,建設和運行維護存在偷工減料、標準不統一、供水中斷、終端水質污染等問題,《條例》規定:新建城鎮住宅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統一建設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供水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供水設施建設合同;新建城鎮住宅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自行建設的,其設計方案應當征求供水單位的意見,采用符合標準的產品、材料和設備,竣工后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方可接入公共供水管網系統。
住宅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維護
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日常維護的費用收多少?怎么收?特別是老舊小區的重大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費用,由誰承擔?社會各界對此十分關注。
目前,居民住宅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方面,存在維護運行主體多元化的問題,一些不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包括物業企業)也在承擔供水設施運行維護任務,維護不專業、不到位甚至不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老舊小區無人負責運行維護,直接導致供水設施維護困難、供水間斷、水質污染、收費糾紛及投訴不斷增多等現象。
為此,《條例》規定:新建城鎮住宅小區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統一維護管理,已建城鎮住宅供水設施,經供水單位查驗合格后,由供水單位進行運行維護。在維護管理費用方面,《條例》明確:城鎮住宅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費用計入供水單位運營成本,通過供水價格統一核算。
【水資源條例】
《福建省水資源條例》將“河長制”提升至立法層面,為我省全面推行河長制提供強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行“河長制”
《條例》規定:水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全面推行河長制,建立健全省、市、縣、鄉河長責任體系,加強水資源保護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機制,實行水資源保護和管理責任審計、考核制度。